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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医行[2022]34号 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2022-09-221236

 

    监医行[2022]34

 

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及《湖北省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实施方案》,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降低医疗费用,改善人民群众就医体验,现结合本医院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扎实推进医院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深入开展,现成立医院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总体统筹、协调和督办。

组  长:严洪波  邓志波

副组长:李宜杰  曾剑友  周红兵  孔双红  于雪梅  

成  员:吴  波  陈曙光  杨永芳  兰神林  胡宇概 

        尹红波  秦声远  曹书恒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教科,吴波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包括资料收集和上报、全面督导、综合协调等。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治理行动,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诊疗技术规范的不合理检查(包括影像学检查、实验室检查、病理学检查等)进行严肃查处,坚持当下改和长久立相结合,建立医疗检查监管长效机制,探索建立重点监控目录和超常预警制度,有效遏制不合理医疗检查的行为,有力保障群众的健康权利。

三、整治内容

治理内容包括以下六大类:违法违规开展医疗检查行为;违反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诊疗指南、临床路径等规定的不合理医疗检查行为;违反知情同意原则实施检查行为;可能诱导过度检查的指标和绩效分配方式;违反规划配置大型医用设备行为等行为;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行为等。

四、工作安排

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分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4-5月)

制定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实施方案,通过院内OA、微信公众号等广泛动员宣传。组织医务人员学习本实施方案,全面提升医务人员规范执业、安全执业的法律意识、廉洁意识。

(二)自查自纠阶段(6-10月)

开展自查和整改。充分利用医疗服务智能监管系统,加大对同级医疗机构、医共体内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大型医用设备检查阳性率、临床路径完成率、检验检查收入占比等线索、数据,开展督查整治。对发现的问题实行清单制管理,发现一条核实一条,整改一条核销一条,将责任落实到人。

(三)检查整改阶段(11-12月)

迎接市卫生健康局组织的专项检查,汇总查出的问题,组织院内专班,及时反馈问题清单,持续改整,督促落实,并复核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站位,认真部署。各科室要充分认识到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以及开展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的重要意义,认真整改,确保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实施。

(二)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各科室要按照要求,结合实际,列出不合理检查治理清单,并对清单进行专项治理,定期分析总结,持续改进不足;同时要将本次治理行动与行业作风、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统筹安排,规范实施。

(三)及时总结,建章立制。各科室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总结,把规范医疗行为和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相结合,不断堵漏洞,补不足。

(四)加强宣传,注重引导。各科室要强化宣传引导,增强对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的认识,切实规范医疗行为,营造卫生健康行业风清气正的氛围。

 

 

附件: 不合理检查治理参考清单

 

 

 

 

 

2022年4月15日

 


 

 

 

 

 

 

 

附件:

不合理检查治理参考清单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超出诊疗科目范围开展医疗检查。

2.开展禁止临床使用的医疗检查。

3.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等违法违规的医疗器械进行的检查。

4.聘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医疗检查。

5.医疗机构检查项目不正当竞争行为。

6.无收费目录,套用其他收费目录收取医疗检查费用。

7.违反临床诊疗指南、临床路径的重复检查、过度检查。

8.超适应症检查、借用会诊增开非必要医疗检查项目的行为。

9.对符合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疗共同体内检验检查结果互认条件的检查不予认可而进行的不必要重复检查。

10.无入院指征诱导患者住院进行不必要检查。

11.将应该独立申请的不同检查项目进行组合申请、组合收费、捆绑收费。

12.分解收费项目的检查。

13.无医嘱的检查。

14.未公开医疗检查项目及价格。

15.将大型检查项目列为常规检查,阳性率偏低的行为。

16.进行检查收费的同时,加收其他检查名目或检查部位的检查。

17.套餐收费,女性发生男性费用、男性发生女性费用的检查。

18.未经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进行的特殊检查。

19.对科室或医务人员设置检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为。

20.将检查业务收入与医务人员薪酬挂钩的行为。

21.违反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用于临床诊疗的行为。

22.高值高频、群众反映突出的检查项目。

23.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行为。

24.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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