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医行〔2021〕19号
为进一步促进全院的医疗业务水平发展,拓展各专业的业务开展范畴,规范医院开展新技术、新项目的管理流程,鼓励、引导医务人员积极创新,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新技术、新项目的概念
凡是在本院尚未开展过的、在国内外医学领域具有发展趋势的新技术和尚未使用的临床医疗、护理新项目称为新技术、新项目。
二、新技术、新项目的分级
对开展的新项目实行分级管理,按项目的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安全性分为院级,地、市级,省级和国家级。
(一)院级:在本市及本院尚未开展的新技术和尚未使用的医疗、护理新项目。新开展的项目,根据等级医院评审技术指标划分为二级医院业务范畴和三级医院业务范畴。
(二)地、市级:具有省内先进水平,在市内尚未开展的新技术和尚未使用的医疗、护理新项目。
(三)省级: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在省内医学领域里尚未开展的新技术和尚未使用的医疗、护理新项目。
(四)国家级:指所开展的项目属于国内首创或直接从国外引进。
三、新技术、新项目准入的必备条件
(一)拟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医学伦理要求和本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范围要求。
(二)拟开展的新项目应具有科学性、有效性、安全性、创新性和效益性。
(三)拟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所使用的医疗仪器须有《医疗仪器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仪器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仪器产品注册证》和产品合格证,并提供加盖本企业印章的复印件备查。
(四)拟开展的新项目所使用的药品须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进口药品须有《进口许可证》,并提供加盖本企业印章的复印件备查。
四、新技术、新项目的立项评估程序
(一)申报
新技术、新项目的评定每两年为一个周期。第一年为申报审核期,在六月和十二月由医教科通知各科室集中申报新技术、新项目。各临床科室每两年至少要开展一项新技术、新项目,申报者应是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本院工作人员,申报项目范围仅限于本专业范畴或本岗位范围,对已具备条件开展但因各种原因尚未成熟开展的项目不在申报之列,申报者须认真填写《新技术、新项目申报书》,经科内讨论、科主任签署意见后报送医教科。申报完成后的第二个月召开科学技术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认定,对符合的项目按本办法启动监管程序。
(二)评估
1、立项评审:年初申报的新技术、新项目以科室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认真填写“新技术、新项目档案”中的有关条款,科主任审核同意签名后报医教科。医教科组织科学技术委员会、伦理委员会等部门人员进行立项评审,从项目的:(1)立项依据;(2)项目新颖性、创造性;(3)项目的意义与应用前景;(4)所用的技术方法的科学性、先进性;(5)项目的学术影响力;(6)是否符合伦理道德要求六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分。对所有完成审核程序的项目,由医教科报请院科学技术委员会进行立项论证报告。最后报请院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对所通过的项目填写《立项论证报告》、《项目开展承诺书》,建立档案,进入实施管理。
2、中期评估:年中医教科组织对本年度已的项目进行中期评价,项目负责人如实填写新技术、新项目中期评价表部分栏目(含病例资料)。评估组成员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评估:⑴是否遵守诊疗技术规范;(2)进展是否符合预期;(3)是否存在安全隐患;(4)技术设备是否匹配;(5)是否达到预期社会和经济效益;(6)是否遵守伦理道德;(7)是否遵循知情同意原则。综合评估后决定是否继续开展该项目。
3、年终评审:科学技术委员会成员对已成熟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项目进行安全性、有效性、适宜性、效益等方面综合评价,评审出全年项目开展情况进行公示;对获奖项目按照医院的政策予以奖励。
(三)中止
医教科、伦理委员会等部门对违反诊疗规范、违反伦理道德、违反知情同意、存在重大医疗安全隐患的项目及时进行中止,医教科告知项目负责人终止的原因,项目负责人应自觉遵守有关规定,擅自开展的扣月奖和职务津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重新开展
对已中止的项目,原则上本年度不允许重新开展,次年重新申报,立项评审。科学技术委员会、伦理委员会、医教科对有“中止经历”的存在重大医疗隐患的项目严格审查,认真评估,加强监控。同时,对符合开展条件的重新开展的项目积极扶持。
五、新技术、新项目的实施管理
(一)新技术、新项目经审批通过后必须按计划实施,认真填写《项目进展记录表》,凡增加、撤销或重新开展项目需经院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核同意,报院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二)医教科每半年对开展的新项目例行检查1-2次,并填写《项目开展监控表》做存档记录;项目负责人每半年向医教科书面报告《项目进展记录表》;项目实施周期完成后向医教科递交《项目开展总结表》。
(三)新开展的项目在开展后填写《项目应用推广表》,交由市场部进行推广宣传。
(四)新技术、新项目准入实施后,应将有关技术资料、病例资料存档登记;新项目验收后,应将技术总结、论文复印件交医教科存档备案。
六、新技术、新项目扶持政策
对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培植时间暂定为两年,两年内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设立项目基金
1、医院对所审批同意开展的项目设立项目基金,用于项目开展过程中的各项开支。根据项目等级设为:院级(含县级)范畴的项目基金为5000元,市级及以上范畴为10000元。对于申报前已获得县级、市级、省级科研立项的项目,医院另给予等额的立项资金的项目基金。
2、项目基金由财务科单独列支,由医院提供。
3、项目基金的使用由项目负责人支配,医教科对使用事由进行审核,遵守财务管理规定。
(二)价格优惠
医院对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在培植期内,可以在收费定价上予以折扣优惠,优惠比例由项目所在科室提供,院领导审批后交财务科执行。
(三)人才引进培养与技术协助
1、对开展新技术、新项目需要引入的人才,医院予以优先考虑;对特殊人才,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特殊政策;对需要派出进修的人员予以优先安排。
2、对新技术、新项目开展需要请上级医院教授指导或协助完成的,原则上所有费用由医院承担,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医教科审核,业务副院长审批。
(四)设备折旧
为鼓励、培植新技术新项目开展,医院延迟设备折旧计入科室成本,设备折旧计入科室成本的内容,只与科室绩效工资考核挂钩。
1、新技术、新项目的开展起直接经济效益作用的设备,遵循以下规定:
(1)设备价值小于10万元:前1年不计折旧,从第2年起按《医院财务制度》规定的医院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内平均计提折旧;如规定折旧年限为5年,因第1年不计折旧,余下4 年内计提全额折旧。
(2)设备价值大于10万元:前2年不计折旧,从第3年起顺延折旧。
2、对新技术,新项目的开展起基础性支撑作用的设备折旧遵循以下规定:
(1)只在项目开展科室使用的设备的折旧,由申请科室承担40%,医院承担60%。
(2)存在跨科协作的设备折旧由项目开展科室和设备所在科室各承担50%,收入各计50%。
3、医技科室所开展新技术、新项目所需设备投入,折旧办法按原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4、各科室要加强设备的维护与保养,设备维修所发生的费用全额一次性或按月分摊计入科室支出。设备在说明书所规定的使用期限内报废,该设备剩余折旧全额一次性或按月分摊计入科室支出。设备折旧年限已满,虽仍可使用,因其外观、性能发生较大改变,医院有权对其强制报废、更新而发生的支出按医院相关规定执行。
(五)责任与风险
各科室在开展新项目时应避免在诊疗过程中带来的医源性损害;避免诊疗不及时而贻误最佳诊疗时机;避免在就医过程中发生的非医疗性损伤。
在新项目开展过程中发生不良事件时,必须及时上报;发生医疗争议时,必须严格按医院《医疗争议处理程序》进行处理。对发生赔付的医疗争议,经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因技术不成熟造成的争议,不属责任事故的,费用由医院承担;鉴定为责任事故时,责任承担按《医疗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七、新技术、新项目奖惩规定
(一)新技术、新项目的评定每两年为一个周期。第一年为申报审核期,第二年为开展评审期。各临床科室每两年至少要开展一项新技术、新项目,第一年申报,年度由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核,审核通过的新技术、新项目方能开展。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在第二年的年终由科学技术委员会进行评定。各科室一个周期内无新技术、新项目申报项目,在科主任年终目标考核中扣5分。
(二)年终医院组织对各科室开展满两年或业务水平达到成熟的新技术、新项目进行评比。奖励办法: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2000元。另设优胜奖若干。
(三)向市级、地市级、省级推荐评奖的新技术、新项目,必须在院内评审获奖项目中产生,由医教科负责统一推荐。
(四)获地市级以上课题奖或成果奖的项目,医院另外奖励,奖励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医院对积极开展新项目的科室和个人,在先进集体评比和晋升时优先考虑。
(六)由科室申报、项目负责人承诺、医院审批通过准备开展的新项目,自设备购置到科室及其他条件(指非科室原因)具备后半年内必须启动,一年内必须完成所承诺工作量的60%,否则医院除按设备成本折旧外,还将按投入成本的3%处罚项目负责人。10%计入科室开支。
八、附则
(一)对于申报项目的审核内容,根据《项目技术审核报告》执行。
(二)审核原则遵循项目的效益性和技术水准,对照《立项论证报告》的要求进行。
(三)院内评奖办法标准另行规定,对于年度评比的项目条件不具备时奖项可以空缺。
(四)本通知自文件下发起生效执行,其他相关规定参照本通知执行。
2021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