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我院专业技术人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不断跟踪学科的发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上级部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教育对象
在职、在岗的各级各类(医、药、技、护)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二、学分分类
Ⅰ类学分: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推广项目等。
Ⅱ类学分: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操作示教、外出进修学习、参加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及成人毕业后再教育等形式的活动。
三、学分要求
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级以上人员护理人员每年至少完成省级及以上Ⅰ类学分8学分,中级以上人员医、技、药人员每年至少完成省级及以上Ⅰ类学分10学分,Ⅱ类学分统一10学分。初级人员统一每年至少完成省级及以上Ⅰ类学分5学分,Ⅱ类学分10学分
四、学分授予标准
(一)Ⅰ类学分: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经考核合格,按每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由主办单位授予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经考核合格,按每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6学分。由主办单位授予学分。
3、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含计算机网络继续医学教育)和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由主办单位授予学分。
(二)Ⅱ类学分:
1、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按每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2、自学笔记: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写出综述,在科室交流,每2000字授予1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3、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教材、杂志、音像、光盘等,由市(州)以上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安排进行学习。学习后经市(州)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组织考核,按规定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
4、经单位批准,凡到上一级单位专业进修(含出国培训)1-5个月,经考核合格者,每月授予5学分;进修6个月及以上,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规定的20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
5、在刊物上发表论著和综述,按以下类别计算学分:
第一作者-第二作者 | |
国外刊物 | 10-9学分 |
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或 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 6-5学分 |
省级刊物 | 5-4学分 |
地(市)级刊物 | 4-3学分 |
内部刊物 | 2-1学分 |
6、科研项目
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课题类别 课题组成成员排序(依此类推) |
1 2 3 4 5 6 7 国家级课题 10 9 8 7 6 5 4 学分 省、部级课题 8 7 6 5 4 3 2 学分 市、厅级课题 6 5 4 3 2 1 1 学分 |
7、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
8、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
9、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10、由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规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可授予主讲人2学分,授予参加者0.5学分。
第2项、第4—10项由医教科审查授分。
五、学分的登记、验证、考核
1、I类学分和Ⅱ类中第1、10项学分的获取以每次参加项目按要求使用微信扫二维码授分。Ⅱ类中第2、4-9项学分的获取请在完成相关项目后1个月内自行在湖北卫生人才网上进行个人学分申报,医教科审核。
2、医院鼓励各部门或科室主动开展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医院将按奖惩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支持。
六、组织与管理
1、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对全院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管理和质量监控,下设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教科,负责有关工作的组织、安排和管理,并负责所有继续教育对象学分的登记工作。
2、医院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继续医学教育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并及时将活动的有关资料报送医教科备案。
3、学分管理将与个人年度考核、评优评先、晋升晋级等挂钩,后期将在相关文件中明确。
七、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医教科负责解释。
2021年11月11日